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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特币在CISG中的应用

imtoken钱包下载国际版 2023-03-06 06:32:40

摘要:比特币自2009年诞生以来,逐渐成为国际交易的一部分。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调整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商品,能否应用于比特币引发了广泛关注。 比特币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法定补偿货币,被公认为“虚拟商品”。 比特币作为国际交易的标的物,其国际贸易与一般国际商品没有本质区别,适用cisg不存在逻辑障碍。 因此,在cisg不适用于货币销售的情况下,cisg中规定的“货物”应扩大到包括比特币等“虚拟货物”。

关键词:比特币; 法律性质; 销售公约; 适用范围; 虚拟商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扩大,国际货物贸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贸易现象,这使得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成为可能。货物(cisg)似乎还有扩展空间。 比特币是许多新的贸易现象之一。 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它的诞生,对广义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引发了“比特币淘金”现象。 狂热。 于是,比特币涉及的国际交易问题自然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热门话题。

然而,比特币自诞生之日起,其法律性质就一直存疑:作为一种从计算机概念中创造出来的数据“货币”,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对“货币”的相关定义,因此涉及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交易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的电子商务行为; 然而,比特币作为网络上独一无二的高价值数据,往往像一般等价物一样被用于支付,加上价格波动大和“绝对匿名”的特点,比特币受到各国乃至全球交易者的追捧。黑市。 可见,无论是作为支付手段,还是作为交易对象,比特币都客观上融入了国际交易。 因此,比特币是“货币”还是“商品”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影响其能否适用cisg。 在本文中,作者试图分析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并讨论其在 cisg 中的应用。

一、“货币”VS“商品”: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1、比特币:不同于普通货币的高价值数据

上世纪末,著名数学家、密码学家和计算机专家戴维·乔姆提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避免纸币交易的繁琐和局限性,网络世界应该有自己的交易货币,并且预计它将成为一种自由流通的“网络货币”或“电子货币”。 2009年,一位名叫中本聪的日本程序员基于这一概念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网络交易单位,即比特币,它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可以在网络上自由流通。 它被称为“比特币”。 数字虚拟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一种不建立在对货币发行者的信任基础上的货币体系。可见,比特币直接来自于网络,没有有形的物质形态。它只是由其产生的自己的算法,严格来说,甚至只是一套价格不菲的电子数据。

此外,比特币的发行不受任何国家、政府、机构和个人的约束,也就是说,从“货币”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完全不受世界上任何政府和银行机构的控制。 “显然在属性上不能等同于货币甚至是虚拟货币。因此,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通过特定算法生成的一组数据,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

二、比特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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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虽然本质上是电子数据,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电子数据的特点。

(1) 匿名性——隐私性强,匿名拥有和使用。 比特币由于其独特的算法,用户持有和使用比特币是完全匿名的,任何组织都很难对其进行冻结和追踪。 理论上,比特币的所有权除所有者外无人知晓,也不具备公开的条件。 此功能在普通法定货币中不可用。 值得一提的是,比特币由于匿名性存在安全问题:比特币不解决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容易被不法交易者利用,几乎无法阻止非法获取比特币; 此外,没有权威的中介机构 利用比特币的犯罪活动可以频繁滋生,甚至成为洗钱、贩卖军火、贩毒的温床。

(2) 总量的确定性——总量限制为2100万个,价格昂贵且波动较大。比特币诞生之初,其总量限制被定为2100万个,设想所有2140年开发完成,不存在因发行过多导致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在货币上类似于黄金,所以比特币

硬币在互联网时代也被称为“数字黄金”。 由于总量的确定,比特币的“挖矿”越来越频繁,价格从2009年诞生时的5美分单价上涨到2013年的两百多美金单价,并且甚至在波动的高峰期达到了5000个单位。 美元。 随着比特币开采数量的增加,可开采的比特币数量越来越有限,其价值将不断上升。

(3) 交易补偿——完成货币的部分支付功能。 黄金和白银因其价值高、稀缺性被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网络黄金”比特币也不例外。 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被用于直接交易或作为支付手段。 许多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实际上已经接受了这种数字货币的使用,加拿大甚至有可以提取比特币的ATM机投入使用。 虽然我国学术界对比特币用途的研究还处于观望阶段,但在现实生活中,从One Foundation慈善组织接受比特币作为慈善捐赠,到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宣布将接受比特币作为浦东新区购房的支付方式,有很多表明比特币已经在履行货币的功能。

三、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基于比较法的实证分析

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涉及比特币是“货币”还是“商品”的争论。 但是,“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承认的可以直接用于兑换或者支付的特殊事物”,所以法律意义上的“钱”一定是法定货币。 因此,上述争论的实质是比特币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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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实践立法和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国家对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持保留甚至否定意见。 德国已经对涉及比特币的交易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已经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 不过,虽然德国是欧洲乃至全球最早承认比特币合法性的国家,但对于是否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德国并没有相关立法。 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最初的观望、支持,到后来承认比特币为商品,由于美国对比特币洗钱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否认其货币地位。

在我国,对比特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由于比特币的数量和影响至今未达到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程度,我国对比特币的立法仍处于观望状态。 在国家金融管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批准所谓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比特币’”《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为了保护公共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发表了五份简明意见。因此,我国对比特币的法律定性与美国相似,均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并将其认定为虚拟商品。因此,现阶段,比特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但是,作者认为前夕,上述大部分标识都是基于比特币的作用。 为了避免比特币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金融体系无疑对比特币等网络货币的存在持排斥态度。 但是,分析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应该从逻辑上分析其具体性质,而不仅仅是其作用。 从目前来看,毫无疑问,比特币更多的是用于交易。 比特币作为交易对象显然是可以交易的,其“商品”和“虚拟商品”的地位显然不成问题; 然而,当比特币成为一种支付手段时。 这笔交易在法律上究竟应该被视为“易货”方式还是“货币易货”方式,“比特币就是货币”这一命题仍然难以回避。

二、“商品”vs“虚拟商品”:探索比特币在cisg中的应用

1.cisg不适用于货币交易

cig第1章“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销售:……d.公共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有价证券或货币的销售;……”[1]此外,cig明确规定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 显然,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一种特殊的“物”,而不是cisg中调整的“货物”。

首先,公约主要是国际经济法领域用来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文件。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货币买卖属于国际金融关系,即资本与金融市场的相关经济关系。 活动产生的关系,简单明了,就是直接从钱中产生钱的活动中存在的关系。国际金融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贸易法虽然同属于国际经济法,在研究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特点和联系比特币的法律意义,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学科,调整对象也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调整传统国际有形货物跨境流动的贸易关系,主要实现为以产品使用价值为基础的国际交易,而国际金融法主要调整国际金融关系,一般涉及货币和其他金融交易。 资产的跨国转移主要表现在人们关注金融资产价值的国际交易,即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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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的特点比较来看,大部分货物交易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交易。 除了横向交易,还包括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以及国家、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叉和协调。 货币交易属于宏观调控因素,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安全、金融体系和产业结构。 它们密切相关,很容易引起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全球性波动。 因此,货币与货物交易存在较大差异,货币因此被排除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如果这两项适用于比特币,如果比特币具有货币性质,则不适用cisg的规定; 而根据笔者上面的分析,比特币在现阶段还不算是一种货币。 由于缺乏成为法定货币的法律依据,比特币在法律上仍被视为一种“商品”,一种“虚拟商品”,显然不属于“货币买卖”范畴。 接下来的问题是“virtual goods”是否可以解释为cisg语境下的“goods”,那么比特币是否可以作为“virtual commodity”适用于cisg? 对此,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2、cisg在虚拟商品上的应用:以比特币为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时所考虑的现实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虚拟商品”或“虚拟商品”成为交易趋势时,公约并未对“商品”作出新的定义或扩大解释。 我们只能从公约文本中关于货物的条款中推断出“货物”可能是可以移动的有形物品。 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交易,尤其是国际交易,遇到了无法识别、无法追踪的空白阶段。 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相关性质研究和监管问题应有相应的规定。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显然,“货物”不能仅限于“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的形式。 无形、虚拟的商品也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标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电脑中的程序软件,在跨境交易中也可以成为商品的标的。 由此带来的买卖双方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交易标的和合同标的的创新、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复杂化,都表明公约的缔约双方和适用方已经跟上了新的发展步伐。多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 我国对比特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是空白阶段。 多数观点认为,由于其数量有限,其对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影响还不足以造成冲击,因此对比特币性质的认定和监管尚未完善。

笔者认为,根据cisg的精神、虚拟商品的性质和相关立法,比特币应作为cisg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商品适用。

(一)立法精神: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从当时公约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来看,公约的诞生可能主要是基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考虑,国际商品采用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销售合同统一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比特币已经成为客观存在的交易对象。 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所致。 它也类似于一般的国际货物交易。 其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与cig关于货物交易的规定并不冲突。 从这个意义上说,cisg适用于比特币不仅是恰当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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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展现实:cig不应以交易对象的无形性来划分适用标准。自cig签署生效以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后发性实际上是法律的滞后。 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是虚拟商品交易的诞生,与有形的国际商品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买卖没有区别。

与传统交易中的实物商品相比,虚拟商品不仅限于有形的物品,还可以是无形的、数字化的、信息化的商品。 因为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一些虚构的东西也被认定为“物”。 这类虚拟商品最典型的例子是应用程序或娱乐网络游戏,它不同于传统商品销售的“实质性”。 例如,企业从境外网站购买办公软件,在整个过程中,软件程序始终以无形的状态进行传输,并未具体化为光盘等有形物品进行传输。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不应限制这种物质交易便利的发展,因为即使是虚拟物品,在交易过程中也有邀请、承诺、签订合同等过程,这与传统交易有很大不同cig公约规定的模式趋同,即交易标的不应以其无形性来区分,而应严格按照cig公约规定的适用范围予以确认。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公约的精神和客观实际,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持有和交易可以通过cisg进行调整,该物品的“有形”或“无形”不应用于区分其是否适用。

3.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分析比特币的本质,认为虽然比特币目前确实履行了货币的部分功能,甚至在交换事物时甚至可以暂时视为网络上的一般等价物比特币的法律意义,但实际上它是不是法定货币,不符合现行国际对法定货币的定义,而是一种虚拟商品,由于价值高,具有补偿性。 由于cisg不适用于货币的交易和销售,在涉及比特币的跨境交易中,cisg应以普通虚拟商品和无形商品的形式适用。

当然,比特币的性质是特殊的,它本质上是基于互联网上的特殊数据。 此外,还有外国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的例子。 未来比特币能否在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被承认为合法的“网络货币”,还有待观察。 还有待研究,所以我们不能盲目否定比特币未来成为真正货币的可能性。 毕竟,在人类历史上,黄金和白银在商品交换之初并不具备货币地位,而比特币的性质能否使其在互联网上“金银”,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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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章第2条d项有明确规定。

[2]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

参考:

[1] 吴红,方银清,张颖. 疯狂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本质与成因[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2013 (6).

[2] 杨晓晨,张明. 比特币:运行原理、典型特征与前景[j]. 财务审查。 2014 (1).

[3] 周杰. 比特币特征分析及法律应对。 公民与法律[j]. 2014 (3).

[4] 参见丹顿·布莱恩斯,比特币和洗钱:挖掘有效解决方案,89ind.lj2014,114。

[6]潘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新进展[d]。 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011.

作者简介: 宋倩(1993-),女,汉族,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15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