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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铭视点】比特币之争与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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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比特币案件的审判状况

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网,2014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有裁判文书2965件(截至2022年4月14日)。 从案件分布来看,民事案件1579件,刑事案件1354件,执行案件11件,行政案件7件,表明比特币案件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平分秋色; 从审判层次来看,最高法院2件,高院24件,中级法院732件,基层法院2204件,说明大部分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几乎没有。进入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 或许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对比特币案件的判断立场还处于观察阶段,等待时间成熟后再做判断取向; 从案件数量看,近五年(2017-2021年)案件数量分别为114件、297件、665件、993件、76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目前法院审理的游戏装备转让或侵权案件均支持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但对比特币(含其他虚拟货币,下同)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争议,如裁判文书. 显示,苏州市两级法院共有14份民事判决书,均对原告提起的比特币诉讼持否定态度。

一、比特币案件的司法困境: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驳回诉状?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指引,多数法院援引央行、工信部、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作为裁判理由。 根据笔者的总结,通知的主要精神是: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合法属性,个人持有比特币不违法; 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虽然该文件只能算是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不高,但很多法院基于“通知书”的精神,倾向于认定原告的债权为非法债权,并以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晓东诉东亭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583民初6945号】为例,法院认为:原告将投资资金给被告,以及案外人,帮助原告注册购买矿机,承诺兑现虚拟货币,建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委托被告投资交易DK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矿机投资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原告因比特币投资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予裁定。 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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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同意本案判决的理由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吗,因为2017年民法通则(含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赋予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地位:“法律规定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按规定执行。因此,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通知》确认了比特币具有虚拟物品(财产)的属性。比特币不属于违禁品。在法律层面,个人持有不违法,但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因此,比特币的投资交易和流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如果法院认定涉案委托合同标的物为一笔比特币投资交易,是违法无效的,但合同无效的原则应该是: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已销毁或无须返还的,折价补偿由法院裁定。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见《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涉案判决以比特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本质上,它采取了一种被动的无视立场,将比特币纠纷踢出司法保护领域。 财产的法律性质不符合民法典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精神,也不能为虚拟财产权利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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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特币案司法突破:应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2020年12月,《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李胜彦,布兰登。 该案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判断方式,突破了比特币案中裁判员的消极立场。 2018年6月,闫向东、李敏等人使用殴打、恐吓语言等手段,逼迫布兰登·斯密特、李盛燕将各自持有的18.88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此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严向东等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未定罪处罚。为抢劫罪。 在打劫中将钱币当做“财物”对待,缺乏信心。 由于本案被告同意归还涉案比特币但并未实际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财产损失赔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裁定:(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案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2) 获得比特币等虚拟资产需要投资购买和维护专用设备,支付电费。 这个过程和产品的获取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 同时,比特币可以作为对价通过货币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 . 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等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和虚拟财产构成要素特征。 (三)涉案比特币应予以退还,如不能退还,应折价赔偿。 鉴于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此不能作为判断损失的标准。 最终法院同意赔偿(每比特币422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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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后在“币圈”引起巨大轰动,不少人乐观地认为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合法化。 我们认为,既然《通知》已经确认比特币是虚拟商品,是合法财产,个人持有不违法,那么侵犯合法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包括“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视为物权,保护路径为退货 如果无法退回原件,则应赔偿损坏。 我们认为,本案判决的样本意义是基于比特币产权法律性质的司法救济,尚未涉及比特币进入投资交易流通领域的司法保护,属于该范畴的债权。 本案的判决并未违反《通知》精神,涉案判决仅认定通过非法犯罪手段获取比特币终将付出合法代价,并在比特币层面进行了积极的司法探索。产权保护,是有根据的。 因为基于法律的考虑,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利。 如果法院简单地将比特币案踢出司法保护范围,无异于助长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本案中的比特币折扣并非以国外网站的交易价格为准,而是双方同意避免触及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直接支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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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特币案件司法保护的合理延伸:个人之间的借贷不应被视为投资交易。

除了对比特币产权的司法保护之外,本判决还积极探索了比特币个人间借贷债权案[王丹峰诉1014号]。 2019年11月,孙继平写下比特币欠条,同意向王丹峰借3枚比特币(市值约15万元人民币)购买矿机,用挖矿所得偿还并转入王丹峰的比特币钱包。 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 3月5日之前,被告在贷款到期后还剩1.5402个比特币。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援引《通知》精神,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比特币的市场流通和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后果应风险自负。 王丹峰主张,孙吉平借币还币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比特币在市场流通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但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8月对该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责令大安市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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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中院的判决理由与上海一中院的观点非常接近。 它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虚拟财产或商品的法律属性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吗,因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因此其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本案原告向被告借钱的行为是比特币所有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该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应视为虚拟财产权中的收益权。 我们认为,本案判决的司法取向已经从给予比特币产权保护转向确认权利人对比特币财产具有合法控制权。 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并未违反《通知》精神,但认为《通知》禁止比特币投资交易和市场流通,但比特币之间的借贷行为个人是一个合理使用比特币的范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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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中院为何撤销比特币仲裁裁决:比特币案不受法律保护?

尽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白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保护比特币法律属性的司法判决,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以下判决却被公众广泛误解为比特币案件不受管辖司法保护【高泽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2018粤03民特719号】。 2017年12月,云丝路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Ji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哲宇进行数字货币理财,基于此次理财,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了25万元股权转让款。 币”)退回李斌的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李斌与云丝路企业的仲裁请求包括股权变更、支付股权25万元、向李斌返还等值493,158.40美元本息的“数字货币”,并向李斌支付10万元违约金。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上述四项仲裁请求,但2020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约定以比特币形式返还理财产品,但仲裁裁决支持李斌将数字货币兑换成美元的仲裁请求,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支付交易。变相法定货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部分正当,故(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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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该案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4月26日结案,审理时间超过一年半,并咨询了最高法院,表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极其对案件审慎判断。 裁定书称“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也体现了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关注和审理导向。 撤销涉案裁决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院认为比特币案根本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涉案裁决的第三项相当于支持比特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支付交易。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共利益。 如果李斌的仲裁申请和相应的裁决是高哲宇将相关“数字货币”退回李斌的电子钱包,或许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会给出不同的结果。 我们对该案的后续判决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综上所述

目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游戏装备、网络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已普遍进入公众的生活和工作中。 虽然民法典肯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但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作为判断的指南。 法院至今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不少法院对比特币案件的判决持否定态度。 近年来,一些法院积极探索与比特币相关的判决。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权属认定、转让继承等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作出更加积极、有针对性的判断,充分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属性。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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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本所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苏州市“3212工程”骨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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